(註1):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中小企業,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: 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。 二、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。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,就該特定業務事項,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 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。 二、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。 (註2):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: 本條例所稱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企業(以下簡稱受災企業),應符合下列要件: 一、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災區之企業,其營業場所、廠房設施、機器、設備、原物料、半成品或成品因颱風災害而損毀。 二、已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。 (一)前項受災企業應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、稅捐稽徵機關、工業區服務中心、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,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。 (二)屬小規模營利事業,不需辦理營業登記,但可出具稅籍證明者,個案處理。